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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新举措


发布日期:2021-07-1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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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从采矿权设置管理、准入管控、出让调控、出让监督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的新要求。

 

 

一是更加突出规划管控

 

加强分区分类管控。规划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允许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项目类采矿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这是根据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的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之前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全面禁止新设露天矿业权管控措施进行的调整和完善,更好地保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同时,政策调整并不意味着石料采矿权的全面放开,而是提出更高标准、从严要求。

 

 

二是更加突出生态优先

 

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明确“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在采矿权设置阶段,充分考虑矿山开采结束后生态修复问题,要求不留或少留边坡,实现“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目标。同时,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放宽实施时间和可利用面积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采矿权,不列入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三是更加突出计划管理

加强采矿权出让调控。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严格按计划出让采矿权,并实施采矿权出让调控制度,根据出让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调控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做到充分保障,但也不能过度失衡;既要确保保供稳价有序有度有效,也要防止新设采矿权一哄而上、冲击市场。因此,加强采矿权出让调控,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严格按计划投放采矿权,做到全省上下一盘棋统筹考虑,才能确保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四是支持山区26县建设

 

对山区26县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允许山区26县在省市两级集中开采区外,单独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允许在集中开采区外设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允许新设采矿权开采准入规模调整为50万吨/年。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共同富裕重要指示和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资源要素保障”支撑作用,挖掘发展潜力、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具体举措。